審症求因 → 例如:有人拿針扎你,你不抓此人,反而這裡
被扎痛了你就到這科去治你那一時的
病、症,就這樣他不斷的扎,你也不斷
到各專科去看診,離根旋遠,難於中
的。
審因論治 → 就如:抓住原兇,一勞永逸。
審症求因:就好比有人去警察局報案,受害者的描述都只
是查案的依據而已,並不能把所有的說辭都列
為個
案來處理。那些都只是警察用來推理研判
怎麼破案的依據而已。
審因論治:就可比法官要判一個案子,一定要有足夠的證
據,才能下定論判一個人的徒刑,不能毫無根
據的就隨便去判一個人有罪。
換言之,審症求因 → 就是審察從病人身上所收集到的四診
資料,作一個綜合的研判,用來追根
究底,找出真正的病根所在的“位
置”與“性質”,做最後的確診。
審因論治 → 一旦確診了,就可以依這個最主要的
病因去治療,不必隨症起舞。這就像
檢查官一但作足了準備才起訴一個
人,那法官要判刑確定就即容易又簡
單多了的道理是一樣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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